前车之鉴!谈谈Oculus与ZeniMax撕逼案涉及的法律问题
本文相关引用及参考:映维网
考虑到世界各国法律在科技方面尚未被探索的领域,这又使得VR行业的许多法律纠纷尤为争议。
(映维网 2017年3月13日)虚拟现实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都跟知识产权相关,这些问题并不是VR独有,但考虑到世界各国法律在科技方面尚未被探索的领域,这又使得VR行业的许多法律纠纷尤为争议。
最近Zenimax控告Oculus案件的5亿美元判决证明,对底层VR IP技术所有权的争夺将会是频繁和激烈的诉讼,因为判决结果意味着几十亿美元的巨款。映维网在下面列出了各种诉讼理论的总结,Zenimax控告Oculus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这些条例。
A:专利。根据美国专利法,第一个申请专利的人,随后因为新颖且具有实用性的发明而被授予专利后,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。在在版权法中,无论后来的侵权发明是否独立发明都没有关系。但专利法不同的是,关于某个VR专利是否被其他VR技术侵犯,尤其是考虑到VR技术的发展速度,这将会有无限争议,因为仅仅通过修改现有的VR技术,很难判断这是不是“新颖的”发明。有趣的是,针对Alice Corp在2014年控告CLS Bank International一案,美国最高法院认为,托管安排的软件实施不可以申请专利,因为它是一个“抽象概念”的实施。你可以打赌,无论是谁被指控侵犯VR专利,他们都将声称该专利发明是不可授予专利权的“抽象概念”的实施。
B:版权。根据美国版权法,任何在有形媒介(包括技术图纸和软件代码)中创建原创作品的人都有权阻止任何人复制或使用该作品。一般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;对雇佣作品、匿名或笔名作品保护期为75年。作品不需要注册以获得保护,但需要注册以启动诉讼。与专利法不同,如果第二作品是独立创作且不知道原作品的情况下,“版权法”并不阻止类似(甚至相同)的作品出现。如果存在部分抄袭,法院通常会查看涉嫌侵权的作品是不是“基于”或“基本上类似于”原作品,只要第三方不从原来的作品中复制这些想法的“表达”,他们就允许使用原作品中包含的“想法”。与所有其他版权作品一样,对于受版权保护的VR IP是否会受到侵犯将会出现大量的诉讼。确实,在Zenimax控告Oculus一案中,陪审团认为Oculus侵犯了Zenimax版权,并需要承担5000万美元的责任。
C:商标。商标法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,并导致理性的消费者相信商标所有者:(1)是商品的来源;或(2)同意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商品。 因此,你不能使用“可口可乐”这一商标来销售糖水。对于Zenimax一案,陪审团认为,被告Oculus曾违法使用Zenimax商标(虽然不清楚Oculus使用了哪个Zenimax商标),但奇怪的是,Oculus不需要因此作任何赔偿。
D:虚假描述。与商标有关的概念是,对虚假描述的索赔。这个索赔通常被认为与商标索赔(即一个竞争对手不能使用另一个的名称或商标销售其产品)相似,但在Zenimax一案中,陪审团认为被告Oculus对这项索赔负有2.5亿美元的责任,这显然是基于Oculus坚持自己作为发明的创造者,而没有把所有权归属于Zenimax。
E:合同。另一个潜在的索赔是违约。根据行为方式,约束性合同可以是书面、口头或事实默示形式。例如,如果合同说明(或被解释为“说”)“你不能使用我们的IP”,而第三方却使用这一IP,除了任何其他的诉讼因素之外,还将产生合同索赔。在Zenimax一案中,一项索赔(约2亿美元)是基于一份书面合同条款,基本上是“你不应向他人透露我们的知识产权”。在电影领域,十分常见的是基于事实默示形式合同的合同索赔:“通过使用我提交给你的想法,我们形成了一个事实默示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而你将向我支付它的公允价值。”很明显,未来的VR诉讼中会出现这一类索赔。
在合同领域将进行的另一个关键性斗争是,根据现有的合同(在VR被构思出来之前起草的合同),谁拥有VR权限。例如,如果工作室向游戏公司授予游戏IP,则根据合同起草的方式,游戏公司可以要求VR权限的所有权。展望未来,准备合同并分配谁拥有什么VR权限将至关重要。
F:窃取。盗窃索赔有许多不同的名称,包括转换、盗用、不当得利和隐瞒合同,但索赔总是归结为“你拿了属于我的东西。”在Zenimax一案中,陪审团认为,被告不对任何盗窃理论负责,鉴于其他侵权要求的判决数额,这似乎很奇怪。
G:其他索赔。还有一些其他潜在索赔,由于太多映维网无法一一涵盖在内,包括对合同的干扰,对潜在业务优势的干扰和不公平竞争。他们大多数可以总结为“我们不喜欢你做的事情,但我们还不知道应该给你安个怎样的罪名。”